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674,2020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伍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以上開總利息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足壹佰元,以壹佰元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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