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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0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拓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淡寧
人
債 務 人 吳婕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伍仟玖佰叁拾元、美金玖萬肆仟伍佰玖拾陸點伍叁元,及如債權人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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