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債 務 人 余青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詳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余青哲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 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期間債務 人又於107 年9 月13日申請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惟履 約未完成,宣告毀諾;
依規定回復原借款款條件利率 。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