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3116,2020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債 權 人 世界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婷筠
債 務 人 夏桂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