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邱美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邱美卿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6年10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