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3255,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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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庭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肆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庭福於民國91年08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68,31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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