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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陸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家瑋於民國94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124,761 元正未給付,其中34,528元為本金;
90,233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家瑋於民國94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02 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0日止累計566,601 元正未給付,其中142,111 元為本金;
377,225 元為利息;
47,2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家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480287384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73,183元正未給付,其中21,438元為消費款;
51,745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9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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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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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家瑋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528 │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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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邱家瑋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2111│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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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邱家瑋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438 │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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