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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0 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5日止累計100,234 元正未給付,其中96,307元為本金;
3,834 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7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0 年0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5日止累計79,563元正未給付,其中77,104元為本金;
2,125 元為利息;
33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8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1 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5日止累計122,971 元正未給付,其中118,666 元為本金;
4,212 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8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1 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5日止累計118,971 元正未給付,其中113,989 元為本金;
4,619 元為利息;
36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 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8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5 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5日止累計436,374 元正未給付,其中427,447 元為本金;
8,927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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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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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偉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96307 │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偉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77104 │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偉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
│ │118666│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偉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113989│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黃偉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9%│
│ │427447│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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