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3552,2020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黃素蓮

債 務 人 張淑鈞


一、債務人黃素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素蓮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素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淑鈞給付之。

債務人黃素蓮、張淑鈞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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