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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顏雪嬌即李山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本金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壹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既為本院97年度執字第58104 號強制執行案內之假扣押債權,且經分配後全部清償完畢,該分配程序係法定清償假扣押債權全部( 即借款本金) 自不得再依約定沖償順序先行抵充非假扣押債權之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主張債務人尚有未清償之本金部分非有理由,應更正原聲請狀請求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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