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3660,2020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薏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零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1月17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908151816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10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2 0,853 元( 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