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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泰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09390915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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