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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齊秀穎( 原名:齊章吟) ( 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齊章秀(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齊章豪(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李曼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 下同) 叁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 算方式: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 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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