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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89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葉正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按月計收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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