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4481,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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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8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歐子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叁拾壹萬零捌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518308898230424,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315899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9 年4 月6 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聲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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