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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王美月(即王再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月美(即王再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再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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