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6866,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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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楊大儒
債 權 人 許迪嵐
債 務 人 洪仲萱

債 務 人 王泰元



一、債務人洪仲萱、王泰元應向債權人楊大儒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之違約金。

債務人洪仲萱、王泰元應向債權人許迪嵐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之違約金。

債務人洪仲萱、王泰元並應並賠償債權人楊大儒、許迪嵐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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