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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17日止累計214,204 元正未給付,其中206,074 元為消費款;
6,875 元為利息;
1,2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 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71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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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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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151969│ │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4105 │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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