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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
債 權 人 超級城市2愛丁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凱彥
債 務 人 林可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關於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原聲請狀請求標的中,債權人雖記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計算,惟請求利率部分為空白未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通知於10日內補正請求利率,債權人收受上開通知後迄未補正,其利息請求因無利率可供計算,自難准許,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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