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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崔子怡(即崔娟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崔魏靜音(即崔娟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崔娟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對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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