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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69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代 理 人 何建中
代 理 人 吳家豪
債 務 人 田恩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本件債權已向主債務人田金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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