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陳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付款銀行用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聲請狀內附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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