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催,262,2020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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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林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就中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中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發行公司中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大肚區,有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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