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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請人即債 曾沛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林士祺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
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9年2月6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於109年4月10日提出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其所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記載,其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產為0元,惟本院依職權查得其有以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共計804,878元,該財產應為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產,債務人並未如實記載於更生方案財產狀況說明書,亦未加入更生方案一併清償,該方案送交債權人會議可決,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4款、第9款規定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司執消債更字000038號 財產所有人:曾沛祺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新臺幣元) 備註 1 友邦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D00619373L) 1 張 依友邦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66,652元 2 友邦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K001024603) 1 張 依友邦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8,047元 3 中國人壽金多利終身壽險(保單號碼:A901A049737) 1 張 依中國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660,835元 4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保單號碼:3970399622) 1 張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34,901元 5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保單號碼:3974343338) 1 張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34,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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