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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18號
聲 請 人 許聯益
相 對 人 余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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