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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楊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倩倩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函到翌日起7 日內提出㈠相對人楊倩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向相對人楊倩倩之戶籍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
聲請人已於109 年3 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9 年3 月27日提出退回之信封及回執影本,惟該信封之送達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且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上開㈠、㈡之事項,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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