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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2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暨酌定親權、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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