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不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部分,關於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關係而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26萬344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6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564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