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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暫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褚李金枝
褚淑芬
褚家妤
褚淑青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詩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假處分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其聲請費用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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