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非調,257,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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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乙○○
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乙○○、丙○○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1,21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經查,未成年子女乙○○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2年7月29日,尚有2年3個月,故乙○○扶養費用為302,670元(計算式:11,210元×27個月=302,670元);
丙○○為95年9月24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5年9月24日,尚有6年5個月,故丙○○扶養費用為728,650元(計算式:11,210元×65個月),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1,320元(計算式:302,670元+728,650元=1,031,32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併命聲請人應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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