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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謝建松
代 理 人 李文聖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張毓玲
張慶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各別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7,750 元,至其死亡之日為止。
經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2歲,依107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2.69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0,000元(7,750元×12月×10年×2)。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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