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非調,334,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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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林怡伶
林柏齊
相 對 人 林慶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新北市107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2,419元,另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現年約66歲,依107 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9.48 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90,280 元(22,419元×12月×10年)。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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