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非調,365,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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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王冠驊
王俊堯
相 對 人 王議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乙○○、甲○○聲請免除其等對於父親即相對人丙○○之扶養義務,經核其性質,係屬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目前實際住居地為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1,此有聲請人所提家事聲請狀、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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