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非調,386,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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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丁○○
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丁○○、丙○○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4,262 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經查,未成年子女丁○○為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2 年8 月9 日,尚有3 年4 個月,故丁○○扶養費用為570,480 元(計算式:14,262 元 ×40個月=570,480 元);
丙○○為93年12月6 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3 年12月6 日,尚有4 年8 個月,故丙○○扶養費用為798,672 元(計算式:14,262元×56個月=798,672 元),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9,152 元(計算式:570,480 元+798,672元=1,369,152 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 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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