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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許明聰
相 對 人 許智麟
許君慧
許今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許智麟、許君慧、許今慧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按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81歲。
依107年全國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8年(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20,000元(= 15,000元×12個月×8年×3人),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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