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侯清德
相 對 人 侯明秀
侯小婷
侯坤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扶養義務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新北市107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2,419元,另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6歲,依107 年全國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7.7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90,280 元(22,419元×12月×10年=2,690,280 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