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非調,437,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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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代 理 人 辜得權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720,748 元,並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1,209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經查,未成年子女丙○○為98年7月7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8年7月7日,尚有9年,故丙○○扶養費用為1,210,572元(計算式:11,209元×12月×9年=1,210,572元),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1,320元(計算式:720,748元+ 1,210,572元=1,931,32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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