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建,3,2020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湘雯即鑫益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榮昌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00 元(伍拾捌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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