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余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84,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
反訴部分為3,314,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188元(計算式:本訴47,386元+反訴50,802元=98,18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