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消債更,118,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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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彭權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3人×10份=5,590 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全戶(含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五、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自民國107年2月12日起至109年2月11日)之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財產收入說明書所載?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六、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是否仍任職於禎昌企業社?平均每月薪資為何?請提出聲請人107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薪資袋等收入證明;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及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支出情形: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自107年2月12日起至108年2月11日),是否如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生活費用包含膳食費6300元、日常生活費1500元、房租4000元、電費1000元、通訊費1000元、交通費1500元,共計15300 元?並請提出尚未提出之支出證明文件。
(二)上開支出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是,請就下開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
之必要性及至少提出「最近半年」相關單據釋明之。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
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
由。
2.電費1000元:請聲請人提出「至少最近半年」之「電費」繳費收據或匯款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所提收據部
分模糊無法辨認,請提供107年2月迄今之繳交電費相關文件,若無法提供全部,請至少提供最近半年以上之收據。
3.通訊費1000元:請提出至少「最近半年」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另請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手機費用1,000元之必要性?又進入更生程序後,有無辦理費率變更之可能?
4.交通費1500元:請說明支出高額交通費之必要性,並請說明如上下班交通路線等,及提出最近6個月之支出證明文
件(如:搭乘交通工具之收據、加油費單據、悠遊卡查詢
資料、保養、稅金支出收據等)。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
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
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
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
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5.請聲請人說明支出高額生活用品費用之必要性,並分別提出「最近半年」相關支出單據。
6.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繳交勞保、健保費用,若有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繳交證明文件,並請重新提出每月支出費用
列表。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等)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請聲請人列表,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相關文件。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2月12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
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2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
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
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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