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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范仟郁即范翠玲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5,590 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3×43×10=5,59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105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 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7 年1 月6 日起至109 年1 月5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
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
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全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
自107 年1 月6 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7 年1 月6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即每月可固定提出多少金額清償債務)
。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9 年1 月5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7 年1 月6 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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