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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又榛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3人×10份×51元=663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約1158718 元,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為何積欠債務?又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聲請人陳報確切於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又聲請人先前係與何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何?協商成立後已清償之金額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請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並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新北市○○區○○路0000號3 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倘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之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8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聲請人前陳報目前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7 年1 月22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1 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7 年1 月22日起至109 年1 月2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若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9 年1 月迄今之完整清晰薪資明細及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生活必要支出情形」,即自107 年1 月22日起至109 年1 月21日期間內含膳食費、住宿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交通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其說。
十一、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
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
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
最近3 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
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聲請人陳報目前因各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每月遭扣薪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十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
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
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
、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儲值證明、車票)。
十五、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十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
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
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即自107年1 月2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
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
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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