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消債更,91,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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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建祥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0人×43元×10份=4,30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起至109 年1 月31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其他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單據或文件佐證之。
四、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8 年1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若已可申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七、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9 年1 月30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其雖主張以新北市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7,599元,計算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然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仍請詳列「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7 年2 月1 日起至109 年1 月31日止)」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影本(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何人同住?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房租、家庭生活費用及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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