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消債清,3,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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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馨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 人×43元×10份=3,01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104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已可申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起至109 年1 月3 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7 年1 月4 日起至109 年1 月3 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9 年1 月2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聲請人固已陳報「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以供本院參酌:
㈠手機費部分:請提出最近一次與電信公司簽約或續約之合約書影本。
㈡醫療費部分: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目前醫療費支出之必要性。
、就聲請人父母之扶養費共6,000 元部分:除應提出聲請人父母之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敘明每月支出此部分費用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近期至少6 個月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
並應陳報聲請人父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老人年金(津貼)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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