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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俊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8,170 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9×43×10=8,170 )。
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5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父親陳文華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據聯徵資料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嗣後毀諾,故請提出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畫書。
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
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
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
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1月1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
算。並請說明目前之支出情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母陳文華、黃雪芳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陳文華、黃雪芳為受扶養人
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
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陳文華、黃雪芳亦負有扶養義
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暨陳文華、黃雪芳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
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自106 年11月19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取得、變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
利得、喪、變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自106 年11月19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後又以陳報狀表示前開汐止地址為工作地,現居地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聲請人究係實際住居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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