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消債清,44,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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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佑宗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 人×43元×10份=1,72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104 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已可申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聲請人配偶陳佳盈之106 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若已可申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陳佳盈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陳佳盈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2 月19日起至109 年2 月18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7 年2 月19日起至109 年2 月18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請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然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仍請詳列「聲請清算前2 年(即107 年2 月19日起至109年2 月18日止)」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就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二名之扶養費各7,500 元部分,除應提出聲請人長子簡喆煜及次子簡喆楷之106 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若已可申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聲請人亦應具體陳報「目前」每月支出此部分費用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
並應陳報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育兒津貼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另請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比例及每月支出之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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