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
- 三、依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107年民調字第537號調解不成立
- 四、「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 五、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六、提出聲請人之長子蔡○霖、次子蔡○斌之民國106-107年度
- 七、提出最近2個月(即109年3月至同年4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
- 八、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擔任元通起重有限公司之董事,若有,
- 九、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應說明就「
- 十、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應說明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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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宜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43×10=2,58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依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107年民調字第53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永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星展銀行均稱對聲請人並無債權,請聲請人確認其對永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星展銀行是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四、「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五、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六、提出聲請人之長子蔡○霖、次子蔡○斌之民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提出最近2個月(即109年3月至同年4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擔任元通起重有限公司之董事,若有,每月是否有取得報酬?
九、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應說明就「聲請前兩年收入」欄位所載之108年度領取國泰人壽保險理賠金13,602元為何?
十、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應說明就「聲請前兩年收入」欄位所載之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所領取之智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33元為何?十一、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10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若有繳納房貸,應提出每期繳納房貸證明;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十二、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另敘明聲請人名下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十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五、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㈠膳食費每月8,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㈡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手機費及網路費:應提出最近半年內單據。
十六、就聲請人之長子蔡○霖、次子蔡○斌扶養費支出每月各8,000元,除應提出上列聲請人之長子蔡○霖、次子蔡○斌相關資料外,並應陳報聲請人之長子蔡○霖、次子蔡○斌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十七、陳報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7829號執行命令目前進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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