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消債清,5,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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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石安立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43×10=3,44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三、請補正說明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即106年10月24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詳實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倘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詳實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擔任「震達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期間為何?於此期間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5年即103年10月24日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6年10月24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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