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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炎讚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69萬8,563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請說明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四、收入部分: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自107年2月27日起至109年2月26日止)之收入總額是否如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除台北市政府敬老金3,700元外是否無任何其他收入?又聲請人居住於新北市為何領取台北市之敬老金?另
聲請人107年綜合所得稅清單上有75元之收入,請說明是否為聲請人之收入?並說明收入來源。
另請聲請人重新計算清算前兩年收入總額。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108年12月3日起「所有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請提出領取
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
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薪資、雇主聯絡電話
等),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並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又聲請人之收入顯不敷支出,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7年2月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支出部分: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108年12月24日)是否如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情形包含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元、手機費用399元及107年3月至109年2月間之醫療費共55844元費用等項目?又請聲請人說明前兩年有何支出上開醫療
費之必要,並請提出相關證據(如診斷證明書等)。
(二)聲請人是否主張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元、手機費用399元。
又目前是否仍需支出醫療費用,每月所需金額?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相關單據釋
明之。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另請聲請人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巿土城區金城路三段119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7年2月27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
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7年2月2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汽機車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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