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消債清,57,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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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張妙朱
非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5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5×51×10=7,650 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三、請製作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106 年12月31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2月31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房屋暨其基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暨該建物及基地自106 年12月31日迄今之不動產異動索引,陳報本院。
七、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 年」及「目前」必要支出是否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為陳報?另請聲請人與下第18點一併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又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則新陳報之各項費用,均須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費用明細,併提出106 年12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支出必要性資料等,並不以此為限)。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其價值。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2月3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請說明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建物(稅籍編號:15100687000 號)、同路巷17號2 筆建物(稅籍編號:15100685000 、15100686000 號)坐落之地號、最新土地公告現值,並補正說明與於上開房屋附近,條件相近似之最新房地之實價登錄,並均請提出相關資料為佐證。
十、請說明上開第8 點不動產,聲請人權利範圍計算之依據,並並請提出相關資料為佐證。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父張文淵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協議分割
契約書等(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請陳報本院,且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依上開第12點回函資料,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2月31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務必補登存摺。切
勿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倘存摺已不復存在,請務必逕向
該金融機構聲請前開期間之完整存摺交易紀錄明細。
十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
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
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
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
聲請前1 日(即108 年12月30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
書。
十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 年及「目前」每月平均「應領」薪資數額為何(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如勞健保費用等,或強制執行等)。並提出聲請前2 年及
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
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等。並說明「聲請前」2 年及目前陳報之薪資
,與投保薪資不同之原因。另「聲請前」2 年及「目前」
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八、依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 年收入顯不足以負擔陳報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即最低生活費),請說明超出部分,係
以何種收入負擔,請據實陳報。倘目前收入及支出亦有入
不敷出情形,請一併說明。
十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
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
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
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且列表冊記載未補正之資料,並告知本院聲請人所需之時間後,再盡速補正。
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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